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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考刑法试题分析

http://edu.qqread.com  作者:韩友谊 来源:

  2005年司考刑法试题分析

  从2002年以来,司法资格考试中的刑法题目一直以难度大、前沿性强、理论色彩浓而著称。如2002年考题中就出现的“窃取封缄物如何定性”(当年卷四第2题)、“诉讼诈骗如何定性”(当年卷二第3题),2003年出现的“主观价值是否属于刑法的保护对象”(当年卷二第7题)、“所有者侵犯他人占有权时如何处理”(当年卷二第10题),2004年出现的“侵占罪中的认识错误”(当年卷二88题)、“另起犯意的罪数认定”(当年卷四第6题)等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难题。大量题目所涉及的是常见多发、疑难、严重的犯罪以及相关刑法问题。在考试的压力之下,提高了广大考生深入学习刑法解释学的积极性。今年的刑法题目与前三年相比,有比较明显的变化。

  一、 分值知识点分布

  2005年刑法部分单选题目20分,多选32分,任选8分,案例15分,不计文书部分的刑法内容,共75分。比2004年的83分少8分,总体上分值比例变化不大。

  考察的内容在卷二主要包括;刑法概述部分7分,犯罪论部分9分,刑罚论部分12分,刑法各论32分。分则考点涉及六章的内容,具体为:危害公共安全罪:1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3分;侵犯财产罪:9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分;贪污贿赂罪:3分。总则所占比重与分则差距不大:28∶32。卷四的案例题分值中大约10分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内容,大约5分是贪污贿赂罪中的内容。总则考点重视知识点的均匀分布,分则考点则集中在分则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八章(与现在法院刑二庭的审案范围巧合)。

  二、试题总体特点

  2005年的刑法题目相对于前三年的司考题目设计是简单了,在题目的设计上没有在那些常见多发、疑难、严重的犯罪以及相关刑法问题上做文章。答案直接来源于法条的居多数,客观题部分有40分左右的题目所考察的知识点简单、明了,直接通过对法条的记忆和简单理解就可完成。如单选第3题(空间效力)、第5题(赔偿经济损失的执行)等。还有一部分简单是题目只要粗具刑法知识也可以回答出来,如第1题(刑法修订过程)、第2题(刑法原则)等。

  在这些设计相对简单的题目中,考试的难度主要来自一些不太常见的罪名的构成细节。具体如“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卷二15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卷二58题)、“私赠文物藏品罪、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卷二62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方面”(卷二63题)。

  三、考题设计中的缺陷和有待商讨的问题

  要求出题者所设计的题目尽善尽美,显然是不科学的,但是2005年的刑法题目中出现的错误题目的分值加上有争议答案的题目的分值在整个刑法分值中所占比例过高,导致考生对题目的批评较多。

  在2005年的刑法题目中,题目明显存在错误的有2题:卷二第4题和94题。第4题是单选题,但是除了司法部所公布的答案D选项外,根据刑法196条和193条以及200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基于单位犯罪的法定性,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都不包含单位主体,所以A选项“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符合题目的要求,也应该是正确选项。使得单选题出现了两个正确答案。第94题答案是行为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题目中并没有这样的说明,实际上无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答案存在重大争议的有5题:卷二第16题、18题、19题、53题和卷四第2题。其中第16题的答案是根据最高法2001年1月21日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意见,认为由于刑法规定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单位贷款诈骗时,以合同诈骗罪论处。2001年的《会谈纪要》里的意见本身存在问题。实际上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刑法没有规定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但完全可以通过处罚直接责任人来实现刑事责任。如果将单位贷款诈骗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对单位判处罚金,显然违反立法精神。第18题答案的根据是最高法2000年6月27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题目中甲(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更大的权力拥有者,被认为是主犯,出题者便确定答案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实际上最高法的规定没有解决如果双方都是主犯,罪名如何确定的问题。而且这种解释也引发了适用法律的不平等,如普通公民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而公司企业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却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所以都按照贪污罪论处是更为公平的处理。对于第19题,出题者认为,行为人甲编造虚假信息,“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欺骗受害人乙处分自己的财产,构成诈骗罪。其实敲诈勒索的威胁来源也可能是虚假的信息,比如编造被害人产品质量问题,勒索钱财的,也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最高法2005年6月8日《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有“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 、‘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所以19题中甲冒充为丙的“代理人”,以丙的暴力作为威胁内容向乙勒索钱财的,应该按照敲诈勒索罪处理更合适。53题C选项被答案认为是正确选项,但是“被判处拘役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的表述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被判处拘役的就不可能被假释。因此是错误选项。卷四第2题答案中认为丁某和朱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但是金融凭证诈骗罪是目的犯,必须有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即具有将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骗取的钱财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不法所有,而没有归还的意图。在题目所给的信息中,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只是后来由于经营亏损,才导致无法还款。丁某在贷款时并没有体现出自己的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认定为诈骗型犯罪显然说服力不足。另外,如果依照司法部公布答案将朱某作为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的话,那么“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这一情节中表达的朱某对丁某还款诚意的信任就更无法理解了。很显然朱某是希望丁某按期还款的。

  此外,还有两个细节上的错误,一个是卷二58题题干中的“非法经营同类企业罪”,实际上应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个是卷四2题中司法部公布答案中的“伪造金融凭证罪”,实际上只有“伪造金融票证罪”。出现这样的错误,未免过于粗疏。

  将设计错误和答案存在重大争议的题目所给的分值加以计算,发现竟然有大约16分,占刑法总分五分之一以上。

  四、考题设计中的闪光点

  刑法题目中也有很多让人称道的题目,显示了出题者匠心独运。如卷二11题和13题分别考察了关于盗窃存折、盗窃股票这样具有很强实践意义,需要厘清的知识点。还有第51题关于罪刑相适应这样在现代社会举足轻重的基本原则细微理解的考察,54题对从重处罚知识点理解的具体化。

  来源:北京万国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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