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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大连8月4日讯(记者 张庆水)"我认为,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已经具备了实行阶段性考试的基础条件,基于中国法律成文法的基本特征,应该更多的借鉴成文法国家阶段性考试的经验,通过科学设计考试模式,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
不过,丁相顺同时说,阶段性考试模式的具体设计,必须综合考虑中国法律职业的状况和需求、法学教育的现状、阶段性设计的组织实施等因素,应该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操作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在会上发言时则建议,司法考试作为一项选拔考试,不宜采用选择题在考试中比重过大和一次性考试的方法。他建议从现在的一次性书面考试改进为阶段性考试。潘剑锋教授还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他认为,在第一阶段考试中,主要考查应试人员对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基础的掌握程度。本阶段考试全部采取客观题的方式,特点是题量大、考察范围广、难度与现行司法考试的选择题相比相对简单。该阶段考试的设置目的是通过相当数量的法学基础知识的考查,将具有基本法学素养的考生送入第二阶段的考试,而将那些尚未完成对法学知识系统学习的考生淘汰,使相关考试资源的利用能更集中、有效。在第二阶段考试中,主要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学应用能力,侧重检测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其思维过程和理论素养。考试范围应限于法学主干学科,注重从理论深度和应用能力两个层面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在适当的时候,增加口试,以更好地对考生的上述能力进行考察。
来源: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