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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办普通高等学校2006年秋季招生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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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

  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大力支持下,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近年来得到较快发展。

为认真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保证江西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2006年秋季招生有关政策函告如下:

  一、江西省现有民办普通高等学校10所,其中江西蓝天学院、南昌理工学院为本科院校,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江西大宇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城市职业学院、江西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江西先锋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赣西科技职业学院为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二、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普通本专科教育的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规定,一律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体制内管理。实行阳光招生,诚信招生。2006年,江西省除江西先锋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可由本省高招办组织单独入学考试外,不存在也不允许高职学院单独招生,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由学校组织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自主招生。报考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未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一律不得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视为接受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三、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民办高校可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活动,自主招收本、专科自考助学班,也可招收普通中专学生,培养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人才。

  四、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专生,按规定学制毕业后推荐就业,不再进行“三、二”分段高职教育;本省户籍的中专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江西省“三校生”对口高职招生单独考试,按当年本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5%的比例安排高职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五年制高职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招生人数,按当年本省高职招生计划5%的比例安排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由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非本省户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不可跨户籍报考高职。

  五、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寄发的录取通知书,分为两类:一类是按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规定,参加了高考并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接受普通专科(高职)学历教育的学生,由学校寄发江西省高招办统一印制并加盖公章的录取通知书;另一类是民办高校自行组织的生源,招收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学校寄发自行印制仅盖有学校公章,但未加盖江西省高招办公章的录取通知书。凡来江西省民办普通高校报到的学生,未持江西省高招办加盖公章的录取通知书,未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未在当地高招信息网上公布录取信息,一律不注册普通高校学生学籍。

  请贵省予以大力协助,并请向所属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转达上述招生政策信息,并转告有关报考学生,加强对江西民办高校招生行为的监督。如有江西省民办高校违规招生请及时举报。一经查实,我厅将严肃处理。举报电话:0791-6222630;电子信箱:sgc@jxedu.gov.cn

江西省教育厅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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